时间:2013-01-06 20:47:0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深圳公司律师咨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最大)公司部顾问团队统一电话:135-382-90461丁律师qq咨询254-908-1961。服务范围龙岗,宝安,南山,罗湖,南山,盐田,福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解散公司诉讼提起人资格
公司法对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条件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第二、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呢?
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自2008年5月19日实施)中对此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深圳公司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