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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26 17:00:14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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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利于保障女性获取房产权益

  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误读观点:如果男方答应赠与女方房产后可以随意反悔,将不利于女方获得房产权益的保护。

  法官分析:对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均按我国《合同法》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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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户口在外地,结婚后购买经济适用房房主只写了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独占该房。荆女士诉至丰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

  据悉,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颁布以来,本市首例要求添加姓名权的案子。

  原告诉称,她与李先生在2006年8月登记结婚。此后,他们通过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买房时是双方共同支付的首付款,共同办理的贷款,此后也是以家庭共同收入偿还贷款至今。

  荆女士称因被告喜新厌旧,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原告离婚独占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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