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清债

时间:2013-04-07 17:30:3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深圳律师清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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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11月27日,两起被称为吴英“案中案”的房屋买卖纠纷案,由金华中院在吴英服刑的杭州女子监狱开庭重审。当时有媒体报道称,由于吴英集资诈骗案已经走完了所有司法程序,所以“案中案”的重审结果不会影响吴英面临的刑罚。但在开庭前一晚,吴英父亲吴永正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案子最后吴英胜了,他将要求重新认定吴英案。第二天案件的宣判显示吴英胜诉,吴永正当即就向记者表明了要申诉到底的态度。

  记者在吴英方面向最高院递交的“刑事申诉状”中看到,其称原判决书表明案发时实际诈骗金额为38426.5万元无法归还,但实际情况是自己所借的欠款 “绝大部分以固定资产和经营资金等形式正常运作,3.8亿元如若归还,绝对不成问题。”吴英认为,如果按照判决生效的2012年5月21日来算的话,自己不但能偿还全部债务,而且还绰绰有余。

  吴英方面还坚决否认了集资诈骗的罪名。吴英申诉,“无论是案发前还是案发后,申诉人从未否认过任何一笔借款,包括法律并不保护的高利息,债权人自己遗忘或者申诉人没有出具借据的款项等。”

  对于司法机关认定的借款高利息,吴英认为,每万元35、40、45元不等的利息大都是债权人定的,而且“这也是浙江民间借贷习惯上众所周知的事实”,自己从来没有“高息利诱”。

  对于原判决书认定吴英隐瞒经营利润、诈骗11名集资受害者,吴英方面也提出反驳理由,并附带书面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虚假宣传经营状况,也不是通过欺骗手段去借取他人的钱款。吴英方面在申诉状中提到,自己的借款对象全都是亲友和熟人,不属社会公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吴英的申诉请求直截了当——改判申诉人无罪。南山区一对夫妇感情不和闹离婚,妻子遂委托“清债公司”向丈夫强索其借娘家的65万元,谁知,清债公司“律师”强行将丈夫绑架到湖南,一路暴力殴打并向妻子索要赎金。昨日,记者从南山警方获悉,清债公司“律师”被抓获,被绑架男子安全获救。

  据了解,叶女士与丈夫罗某因感情不和近期闹离婚,叶女士想起罗某在1997年曾经向自己家人借过65万元人民币,至今未还。当她正想如何讨回这笔债务的时候,突然接到一条清债公司发给她的短信。

  叶女士通过电话和清债公司取得联系。经初步了解,该公司是一个专门从事清债业务的公司,公司负责人向叶女士承诺将派出资深清债“律师”通过合法的途径帮忙追债,双方并签下委托书及委托协议。

  随后,清债公司派出了六七名手持“东亚集团”伪造的律师证的“资深清债律师”驾车来到罗某的公司楼下,由叶女士联系罗某并约定在楼下见面。见面后,“律师”等人将罗某带到白石洲的一家茶餐厅进行“谈判”,并借机支开叶女士,但两个多小时的“谈判”却无任何进展。

  “律师”终于黔驴技穷,强行将罗某绑架到湖南,一路殴打罗某,逼罗某打电话给其亲友要求索要赎金三十万元,在整整四十个小时摧残后,经不住殴打的罗某,最终由家人将多年积蓄和多方筹借的三万余元人民币汇入嫌疑人指定的账户。

  后来嫌疑人发现从罗某身上再也炸不出任何的“油水”,于是想在叶女士身上下手,要求罗某打电话给叶女士,叫叶女士拿十万元来赎罗某,否则她就等着给罗某收尸,并以绑架叶女士的孩子为要挟。

  案件发生后,南山公安分局沙河派出所重案队立案侦查,经昼夜侦查追捕,将包括老板单某在内的涉嫌绑架的十二名嫌疑人抓获。

  经了解,单某(男,45岁),曾经应征入伍,退伍后师从少林,习得一身了得武艺,学成下山后在湖南开了一家武馆,单某既是武馆的老板又是武馆总教练,并在2005年因组织、参加黑社会组织被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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