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代理起诉离婚律师

时间:2013-04-08 21:50:20    文章分类:栏目名称

深圳代理起诉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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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下半年,“85后”外国籍女子卡捷琳娜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要与“80后”中国丈夫离婚,遂聘请律师林卿(化名)作为诉讼代理人。2011年11月1日,卡捷琳娜与林卿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书,采取协商收取代理费,按得到利益的5%缴纳代理费。

2012年1月16日,卡捷琳娜作为原告向浙江嘉兴南湖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2012年9月17日,南湖法院一审判决卡捷琳娜与她的老公离婚,她分得了一套价值120万元房产和共同财产折价款67.7万元,两项合计卡捷琳娜取得的财产收益为187.7万元,按5%的比例来算,她应支付律师代理费9.38万元代理费。市民黄女士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请律师代理其到法院起诉离婚,并支付5000元代理费。后来,案件在律师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取得胜诉。黄女士以事务所没有尽到合同规定义务,并误导自己签订诉讼委托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代理费,并让律师事务所赔偿各项损失8000余元。日前,本市二中院终审宣判此案,判决律师事务所返还代理费5000元,驳回其他诉求。

  2009年3月,黄女士因丈夫离境赴美8年,双方感情不睦欲离婚事宜,来到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咨询,由该所律师陆某接待。黄女士交了200元咨询费。7月22日,双方签订代理诉讼委托合同,约定该事务所接受黄女士委托,并指派陆某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黄女士又交纳了5000元律师代理费。8月21日,该事务所代黄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

  2010年4月5日和12月6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准予黄女士与丈夫离婚。但是,该事务所并没有指派律师出庭参加诉讼。黄女士认为,从离婚案的结果上看,自己实际上不请律师就能胜诉,但因为律师事务所的误导和欺诈,致使自己签订了无意义的诉讼委托合同。开庭时没有律师为自己辩护,该事务所没有尽到合同上规定的义务。因此,该事务所应归还代理费,并赔偿5000元,加倍赔偿咨询费400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该事务所认为委托合同已履行完毕,故没有退费的理由,也没有赔偿损失的依据。

  原审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在与其订立合同时存在误导等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后,指派律师陆某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但仅限于完成代理原告立案等诉讼行为,并未指派律师参加原告的离婚庭审。因此,被告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属于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其收取原告的代理费5000元,应予退还。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律师事务所不服,上诉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上诉人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女士委托后,未能够全部履行义务,原审判决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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