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律师

时间:2013-04-13 22:42:3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深圳劳动律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专业分工,资源整合。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qq2549081961.地址:深圳福田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二三整层。地铁:莲花北站。公交站台:中级法院站或公交大厦站。日前,新区幸福园区项目组社工在马峦社区家德工业园开展“我知法,我用法”劳动法律知识讲座,吸引了工业园及周边企业共50多名来深建设者参加。

  本次讲座邀请了深圳众诚律师事务所冯美婷律师为主讲人,讲解劳动合同法的订立与解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及社保购买等关乎来深建设者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讲座现场气氛活跃,在现场提问互动环节,大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向律师咨询了职业病的鉴定与补偿、加班工资的计算、带薪年假工资发放等问题,律师从法律的角度给大家做了解答。

  据社工介绍,结合企业员工实际情况,项目组还将开展劳动法律知识外展宣传、劳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进一步宣传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提高来深建设者劳动法律知识水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一、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几个部分

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89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对新出现的一些补贴项目(如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应记入工资总额的规定,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住房和伙食补贴属工资总额的范畴。而按照2004年1月份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以下三项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因此,我局(深圳市劳动局)于2003年10月印制的《劳动业务手册》中对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解答,应按照2004年1月份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1号的规定予以修正: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住房和伙食补贴,在特区外,也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二、职工日工资计算方法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办法分别作出调整。

在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面,年工作日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季工作日为62.5天,由250天÷4个季度所得;月工作日为20.83天(原来是20.92天),由250天÷12个月所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时。

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通知明确,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由(365天-104天)÷12个月所得。职工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深圳劳动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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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海事海商 海关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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