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收费标准

时间:2013-04-14 20:51:2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深圳律师收费标准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专业分工,资源整合。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qq2549081961.地址:深圳福田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二三整层。地铁:莲花北站。公交站台:中级法院站或公交大厦站。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八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着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十七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必须在收费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深圳律师起诉高铁要退29元

  对法院不予受理感到不解

  因不满高铁公司的收费标准,深圳律师朱运德将广深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判令高铁公司向其退回广深港客运专线中深圳北至广州南段多收的车票费用29元。

  但随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诉求对象实为火车票定价机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昨日该律师又提出上诉,并称此前法院不予受理“理由与事实不符,荒谬至极”。

  广深港高铁定价有点高

  该律师说,目前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计算,现在高铁定价比较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告诉本报记者说,因工作原因,他需经常往返于深圳、广州和长沙三地,也多次乘坐广深港客运专线从深圳北站至广州南站。但是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高等级软座快速列车票价问题的复函》(计价管19971068号)的规定,运行速度达到每小时110公里以上的动车组列车软座票价基准价为二等座车0.2805元,可上下浮动10%,因此,普通动车组二等座每公里的票价最高不超过0.31元。

  其次,广深港高铁作为武广高铁的延长线,应当依据武广高铁的定价标准定价。现运行的武广高铁全长1068.6公里,每公里的票价约为0.435元,如果执行武广高铁同样的价格标准,广深港高铁广深段二等座票价应该为46元左右,比武广高铁高出了29元。

  朱运德说,广深港高铁属于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产品,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现在被上诉人以高出政府指导价两倍多的价格定价,不仅违反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也严重侵害了上诉人作为消费者的权益。此前他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返还多收取的票价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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