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时间:2013-04-29 17:13:55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深圳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专注于深圳刑事案件,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广洲律师,qq2549081961.地址:深圳福田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二三整层。地铁:莲花北站。公交站台:中级法院站或公交大厦站。(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在理论话语层面,我国证据法学研究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证据学的统摄,未能为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推进动力。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我国近现代证据理论研究主要是西方的舶来品,长期的思想引介显示出较强的阶段性和功利性,却对西方证据法的发展趋势未能有所回应。我国证据研究滥觞于20世纪30年代,至新中国成立前,证据研究主要是借鉴英美证据法的成果。新中国成立后,该理论脉络被切断了。在废除“六法全书”的号召下,证据理论界也摈弃了民国时期积累的证据法学资源。随之,苏联的证据理论资源受到重视。由于长期以来的理论反复,使得证据理论缺乏必要的知识累积,即使是单纯从理论引介的角度讲,也根本没能把握住西方证据法发展的核心趋势。第二,尽管在学界的积极努力下,我国当代证据理论研究开始关注本土现实问题,并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由于长期受到打击犯罪的主流思想影响,证据理论研究并没有在研究对象上有所突破,相反却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实体法目标。
一系列体现刑事证据法价值理性维度的、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证据规则均未能获得确立或尚未臻于完善。另一方面,即使是那些体现证据法工具理性维度的、有利于防止误判发生的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等也未能获得确立。可以说,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之王”——被追诉人的供述与证人的证言,还是现代意义上的“证据之王”——专家证据、电子证据与科学证据,均缺乏必要的证据规则予以规范。
  2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内涵以扩展司法机关取证能力为宗旨,主要是一些授权性的取证规则,缺乏限权式的可采性规则。在我国,不仅《刑事诉讼法》中缺乏相应的证据法规则,即使是涉及证据调查与审查的具体条款也主要是一些授权性的取证规则,表现出浓烈的“取证或查证中心主义”倾向,规则条款的内涵更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展司法机关的取证能力,而缺乏限制公权力与救济私权利的法治内涵,由此,与其说《刑事诉讼法》是控权法,还不如说是赋权法。这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规范基本上都是赋权式的,尤其是那些涉及剥夺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或强制性调查行为,不仅缺乏必要的程序要件予以限制,而且也缺乏来自于司法机关的制衡与审查,很多取证程序都几乎成为侦查机关自我授权和自行实施的行为。
深圳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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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海事海商 海关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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