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时间:2013-05-01 11:51:1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请刑事案件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专注于深圳刑事案件,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广洲律师,qq2549081961.地址:深圳福田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二三整层。地铁:莲花北站。公交站台:中级法院站或公交大厦站。(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与技术性违法不同的是“实质性违法”。主要有两个标志:一个是具有严重的侵权后果,侵犯了公民的重大权利和利益;另一个是严重破坏了法治原则,比如没有管辖权的机构对案件行使了管辖权,应当经过两审的案件却在一审就结束了,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这就破坏了法治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律师对待程序性违法一定要根据后果和性质作出区别对待,不要对所有的程序性违法都一视同仁,而应当把严重的程序性违法,作为辩护的重点对象。第二点,我们还可以从是否能够补救的角度,将程序性违法区分为可以补救的程序性违法和不可补救的程序性违法。有的程序性违法不是特别严重,法院对该行为可以宣告无效,但是应当给予补救的机会。而对于有些严重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比如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严重践踏人权的行为,就应将其视为不可补救的违法,法院应当一律宣告无效。因此,程序性辩护要重点抓住那些不可补救的违法行为,而对于轻微的违法则不必穷追猛打,而要求违反法律程序的机关采取程序补救措施,或者在撤销违法诉讼行为之后,责令恢复原状,令其重新实施诉讼行为。

  第二个要素,律师应将程序性违法行为诉诸法院裁判,从而发动一场程序合法性之诉。辩护人一旦提出程序性辩护,就意味着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在原来的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控告被告人构成犯罪属于“原诉”的话,诉讼标的是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而程序性辩护的提出,则意味着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个带有反诉讼性质的请求,使得被告人成为原告,原来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则变成了被告,诉讼请求是宣告侦查、起诉和审判行为违反法律程序。很显然,这是一种不依附于原诉的独立诉讼请求,我们把处理这种独立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称为程序性裁判。 第三个要素,程序性辩护的归宿是宣告无效,包括可补救的无效和不可补救的无效。律师指出公、检、法机关存在程序性违法问题,如果仅仅就事论事地宣泄一种情绪,表达一种观点,陈述一个事实,这是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律师要注意,指出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存在程序性违法的问题,其目的只能是促使法院作出诉讼行为无效之宣告。换句话说,程序性辩护的目标就是要求法院宣告证据无效、公诉无效或一审判决无效。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程序性违法都会带来诉讼行为的绝对无效,有些宣告无效就属于可补救的无效,例如二审法院宣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就属于在宣告一审判决无效之后,责令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判的救济方式。当然,也有些宣告无效属于不可补救的无效,如法院对于侦查机关非法所得的证据作出排除的裁定,就意味着那种通过非法取证行为所获得的证据被宣告无效,法院也不再给予侦查人员重新实施诉讼行为的机会。   如果说实体性辩护和证据辩护主要属于带有防御性的辩护形态的话,那么,程序性辩护则带有明显的“进攻性”或“攻击性”。一般说来,这种辩护形态由四个要素所构成。第一个要素,程序性辩护的对象是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所实施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要研究程序性辩护的两个含义。广义上的程序性辩护,是指辩护方以诉讼法为依据提出诉讼主张、行使诉权的活动,它可以包括申请回避、申请变更管辖、申请延期审理、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法庭调查证据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活动。但是我们认为,这样的定义失之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也不利于大家掌握程序性辩护的技巧。大家都会申请会见和申请取保候审,但是这种申请又有多少对抗性可言呢?尤其在我国的审判前阶段,没有司法审查制度的存在,往往是律师提出申请,由警察、检察官做出决定,这样的申请难以发生实质上的法律效果。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有句名言:“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作辩护人。”这典型地说明了中国审判前阶段辩护难的原因:在没有中立的第三方作为裁判者的情况下,哪里有辩护的空间呢?这是我国司法体制中一个明显的缺憾。所以,这里讲的重点不是广义的程序性辩护,而是狭义的程序性辩护。所谓狭义的程序性辩护,是指以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程序为由进行的辩护。公、检、法三机关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是进行狭义上的程序性辩护的前提要件。程序性辩护是通过指控侦查、公诉和审判行为的违法性为切入点来展开辩护活动的。因此德肖维茨教授将它称为“反攻为守的辩护”、“进攻型辩护”,其意义和奥妙就在于此。请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海事海商 海关商检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丁广洲律师 > 丁广洲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