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贩养吸数量认定问题

时间:2013-06-02 16:31:4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2011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石某向他人贩卖海洛因,交易中被禁毒支队民警当场抓获,并其身上搜出1克海洛因,随后民警从其住所搜出大约30克海洛因。石某在供述时辩称其贩卖海洛因是为了以获取毒资供自己吸食毒品所用,但隐藏在其家里的海洛因是为供自己吸食而不是为了贩卖。
  关键问题:石某贩卖1克海洛因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争议,但其藏匿在家中的30克海洛是否能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内?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石某实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该数罪并罚,但是30克海洛因应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内。
  第二种意见认为,石某只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出于贩卖目的收购海洛因并藏匿其家中的30克海洛因由于未被卖出即被抓获,因此只能计入贩卖毒品罪未遂的数量内。
  法理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逃避刑罚,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只承认从其身上搜出的毒品用于贩卖,而在其住所藏匿的毒品只用于自己吸食。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藏匿的毒品只是具有被贩卖的可能性,如果将其藏匿的毒品计入贩卖毒品罪的数量中,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如果不计入贩卖毒品罪的数量中,又不利打击毒品犯罪。那么,犯罪嫌疑人藏匿的毒品应该如何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据此,石某只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的1克海洛因和藏匿在家的30海洛因皆计入贩卖毒品罪的数量中,但是考虑到其在交易中即被抓获且所藏匿的毒品未被卖出,故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利于实现罪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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