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22 11:52:3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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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45]在量刑时,不能仅以信用证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情节。 深圳信用证诈骗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