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辩护律师

时间:2013-06-28 22:42:4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深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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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名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行为对象必须是己满14周岁的妇女,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2)、必须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

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由于刑法第237条第1款明文将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作了并列规定,故从刑法的规定形式来看,猥亵与侮辱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但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之外的一种行为。因为猥亵行为包括了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一切行为,而侮辱行为也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任何针对妇女实施的与猥亵行为性质相同的侮辱行为,都必然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如果认为必须区分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必然造成以下两种结局之一:其一,猥亵儿童的是犯罪行为,但侮辱儿童的不是犯罪行为。这不合理。其二,猥亵儿童的是猥亵儿童罪,侮辱儿童的成立第246条的侮辱罪。这不妥当。

再次,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猥亵罪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相同。例如,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但是,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即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样,假如公然猥亵被刑法规定为犯罪,那么,其中的猥亵行为也包括性交。如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发生性交的,没有争议地属于公然猥亵。另一方面,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包括强行与妇女接吻、搂抱的行为,但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公开接吻、搂抱的,则不可能构成公然猥亵;与儿童接吻尤其是与婴儿接吻的,在认定为猥亵行为时则应当特别慎重。

最后,猥亵行为还具有变易性。随着人们的性观念、社会的性风尚与性行为秩序的变化,猥亵行为的外延会发生变化。

(3)、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换言之,对于本罪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当与强奸罪客观方面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做出相同的解释。首先,西罪的性质相同:不管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还是强奸罪,其侵犯的法益都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其次,两罪手段行为的性质相同:都是因为违背妇女意志,而采取强制手段征服妇女意志,迫使被害妇女忍辱屈从。再次,目的行为的差异也非本质性的:由于犯罪的性质相同、手段行为的性质相同,也导致其目的行为的性质基本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案件中,暴力本身也可能是猥亵行为;反之某些猥亵行为本身也是暴力行为。

深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辩护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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