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15 15:12:2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第九条 执行准备包括以下工作:
(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
(二)审查执行依据;
(三)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四)其他。
第十条 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举证表》、《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
第十一条 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执行依据,视情调阅审判卷宗,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
第十二条 发现执行依据可能有错或应裁定不予执行的,及时提交合议庭讨论。
第十三条 执行准备工作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由执行实施组监督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及时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及时实施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准备工作的,经执行实施组负责人同意,提前二日报请庭长批准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日。
第二节 执行实施
第十五条 承办人在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及时拟定初步执行方案。
第十六条 承办人应调查被执行人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债权、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以及收益等财产,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第十七条 遇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事项的,承办人应提出书面意见,经执行实施组负责人同意后,在二日内向综合裁决组移交。
第十八条 遇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庭长、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异议的,承办人自接到异议之日起二日内向综合裁决组提出书面意见,并移送综合组审查。
第二十条 执行实施阶段的工作,一般应在接到案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执行实施组负责人同意,提前十日报请庭长审批。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1、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提供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具体有: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2)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适用上述时效规定。
3、执行过程中的特别规定:
(1)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人身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3)法院的强制执行存有风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因而权利人在执行中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