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01 22:19:59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五、遇到其他驾驶不熟练者或违章者,应该尽快远离他,按喇叭或大灯提示,只会增加他的紧张情绪,使他更加难以控制车辆。
六、高速拐弯时,一边踩离合器,一边踩刹车最不安全。无论任何情况下,踩离合器行驶会增加车辆的惯性,应该将挡位放低后再踩着刹车行驶。
七、单向行驶如果有双道,压虚线行驶最不安全。因为无论是前后行驶的车辆都无法判断你行驶的意图。
八、在不平的地面泊车后不但要拉上手刹还要挂在挡位上,这样才是防止车辆因路面不平避免下滑的最好办法。
九、习惯性踩离合器不是减少麻烦的办法。习惯性踩离合器不但对机器不好,反而麻烦会更多,更重要的是不安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入刑两年来,对于规范驾驶行为,维护正常交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该法律条文仍然与日益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一是危险驾驶罪涵盖的范围过窄。刑法修正案(八)仅规定了“追逐竞驶”和“醉驾”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缺乏相应的概括性“兜底”条款,未将“吸毒驾车”、“驾驶报废车”、“严重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同样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危险驾驶行为列入其中,使得这些严重威胁交通安全和公众生命的危险驾驶行为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制裁。
二是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偏轻。基层司法部门普遍反映,对于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刑罚只是拘役并处罚金。整体来看,刑罚过于轻缓。
三是醉酒驾驶的立案、起诉、判决标准不统一。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驶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何为“醉酒驾驶”这一法律适用标准理解不统一。由于立案、起诉、判决等环节缺少具体统一的执法尺度标准,导致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处理方式不相一致。
四是危险驾驶超标电动车能否定罪难以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虽然规定了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时速、载重等标准,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厂家为满足客户需求、提高销售业绩,往往生产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且这些车辆在实际使用中极易超速,危险性极大。对于驾驶超标电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应该以犯罪处罚,还没有形成共识。
深圳危险驾驶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