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诉讼辩护律师

时间:2015-08-18 12:30:41    文章分类:栏目名称

深圳刑事诉讼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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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4月份和5月份,张某某以其本人及其表姐郑某的名义从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坛分社经信贷员张某某贷款共计13万元供南某某使用。贷款到期后银行催促张某某还款,张某某无法偿还贷款,就找南某某要钱,南某某一直推脱不还,张某某无奈之下预谋绑架南某某之子南某某来要挟南某某还钱。2011年初,张某某以“温妮”的名义多次与被害人南某某上网聊天。2011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先后找到被告人陈某、刘某,将实施绑架的想法告诉了二被告人。

  2012年4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提前以“温妮”的名义与南某某联系,并约定于2012年4月28日晚20时在三门峡市陕州风景区天鹅湖边见面。当晚,南某某驾驶豫ME0533号轿车按照约定的时间赶至约定地点与被告人刘某扮演的“温妮”见面。期间,被告人刘某趁南某某离开之际,将张某某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放入南某某饮用的啤酒中,后南某某喝下啤酒药力发作与刘某回到轿车上。在旁等候的被告人张某某、陈某遂趁南某某昏迷之际,用张某某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胶带、胶皮线等工具将轿车内的南某某捆绑,后带至陕县大营镇大营村由张某某事先交代陈某租好的民房内,交由被告人陈某看管,后被告人张某某将南某某的轿车藏匿。当晚,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南某某的手机卡编造理由向南某某发短信索要钱款。

  关于索要钱款数额,在侦查阶段的最后一次供述中,侦查人员问张某某准备要向南某某要多少钱时,张某某供述南某某应该给自己12万元的工资,其他七个人应该拿到每人约4万元的工资,总共40万元的工资。

  【案件焦点】

  行为人在追索债务的过程中,当索取的财物数额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时,其行为性质的判定。

  【刑事案件律师解析】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发送威胁信息时虚构事实、隐瞒真实身份,未提及债务的事,其勒索钱财的数量远超出其债权13万元。首先从索要数额范围、数目分析看,张某某对自己要向南某某索要的债务数额是不确定的,要看和南某某谈的结果,其声称南某某还应该给自己和其他人40万元,也只是自己的期望值;其次,要分析其欲索要的数额有无现实依据,也即是否事出有因?张某某两年多跟着南某某,什么也没干成,想要南某某给他一些补偿,贷款的情况及跟着南某某去东北也是客观事实,故其索要损失也存在客观依据,并非凭空想象;最后,要从主观意图是否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分析。被告人张某某从索要13万元贷款的犯罪动机,到向南某某索要自己及他人应得的报酬,其主观目的一直是索要其认为是自己应得的,而没有想要非法占有南某某的钱财,其行为符合“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法律特征,绑架罪辩护律师认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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