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26 16:36:00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为健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支付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日前,南昌市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南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10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2万元;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维持6万元不变、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调整为17.5万元。
基本医保年度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升至10万
记者了解到,南昌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调整。按照《通知》的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10万元。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7万元以内部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7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费用由承办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
城镇居民: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维持6万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维持为6万元。其中:参保居民(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费用3.5万元以内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3.5万元至6万元部分按照90%的支付比例由承办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职工: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
除了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外,《通知》同时调整和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按照规定,2013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当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通知》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也可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出。
而此前已一次性缴纳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含协保人员)等维持原缴费水平不变。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大病医疗保险费逐年划完后,应按当期缴费标准继续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记者了解到,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成年居民缴费每人每年20元由门诊家庭补助账户中划出,未成年居民缴费每人每年20元由门诊家庭补助账户中划出15元,由统筹基金中划出5元,在校大学生缴费每人每年20元由统筹基金中划出。
同时,《通知》还补充指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根据大病医疗保险赔付盈亏运行情况变化可做适时调整。
大病医保年度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
最高支付限额升至32万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如何?据介绍,南昌参保职工发生的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将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2万元。
城镇居民:
最高支付限额上调至17.5万
而参保居民发生的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调整为17.5万元。
大病医保支付范围
超出三大目录范围
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记者了解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超出三大目录范围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大病医保结算方式
与基本医保同步实行结算
“大病医疗保险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通知》要求,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事大厅设立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窗口,提供大病医疗保险业务咨询,及时受理大病医疗保险补偿申请并支付医疗费用。此外,《通知》规定,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招标采购项目分为两个合同包,即《南昌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和《南昌市城镇居民(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大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分别由两个中标保险公司承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