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高管安某涉嫌受贿

时间:2017-04-17 14:00:51  作者:曾艳丽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高管安某涉嫌受贿

北京市三中院认定,安某1在担任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通过与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安东石油),以安东石油员工的身份,为其子安某2办理北京户口。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在安某2未实际在安东石油工作的情况下,安东石油为安某缴纳社保4.7万余元。2015年3月,安东石油在得知安某1被单位纪检部门调查后,与安某1的妻子安某2补签了安某的委托代缴社保协议书,并办理了安某的离职手续。2015年4月,安某2将安东石油代缴的社保退还安东石油。北京市三中院认为安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律观点:

安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让安东石油为未实际在安东石油上班的妻子安某2缴纳了4.7万元的社保,并且让安东石油为妻子安某1以安东石油员工的身份办理了北京户口。安某1的受贿金额大于3万元,达到受贿罪的起刑点了。根据安某1受贿4.7万元,其应属于受贿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12万元的)这一范畴的,且其受贿没有造成其他较重情节,应对其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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