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时间:2012-11-03 15:03:24  作者:张杰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第一节   交通事故认定程序

一、普通程序

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报警的,交警部门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按照普通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二、简易程序

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可以申请复核。

三、无法认定责任的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专家律师提醒:1、根据我们代理交通事故复核的经验,死亡案件一般维持原责任认定;2、在上海,事故责任认定是可以在交警的主持下协商确定的;3、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极早介入,可以更好的维护您的权益;4、如果责任无法认定,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裁判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节   交通事故责任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种: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

根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五)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五)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专家律师提醒:分清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与赔偿责任不是一回事,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不等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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