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03 15:06:33 作者:张杰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重伤和死亡案件
随着机动车的增加,交通事故日渐增多,在上海,每年有很多重伤和死亡的事故发生。
天有不测风云,恶性交通事故对一个家庭的破坏是极为严重的,在为家人痛心的同时,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重伤的案件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章节处理,本章着重介绍死亡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节 刑事责任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4、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专家律师提醒:现行司法审判对赔偿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二节 死亡案件的赔偿项目
一般情况下死亡案件主要有以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如抢救费等。
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除赔偿上述款项外,还应当赔偿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第三节 赔偿项目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赔偿项目总额:
赔偿项目总额=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二步,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额:
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额=赔偿项目总额-交强险赔偿额
第三步,机动车方责任范围赔偿总额:
机动车方责任范围赔偿总额=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额×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系数
第四步,实际应得赔偿总额:
实际应得赔偿总额=责任范围赔偿额+交强险赔偿额
第四节 赔偿权利人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的赔偿权利人,即:他们具有原告资格。原告需要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五节 赔偿款的分配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理论上说,在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亲人中共同所有,任何人的份额都是一样的,分配赔偿款的金额相同。对于死亡赔偿款,受害人亲属起诉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第六节 诉讼前和解
死亡案件,我们接触的很多当事人希望和解解决,那么什么时候是和解的最好时机?
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之前是最好的和解时机,因为死亡案件肇事方如果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很多肇事方希望能给予家属多一些的补偿来换取家属的谅解,所以此时,建议家属最好请专业的律师介入谈判,而不是随便找个人去谈或者价格低的律师去谈判,这样效果肯定不好,记住:专业的律师,不是价格低的律师。
如果不能和解,就只能诉讼解决了。
第七节 农村户口怎么赔?
如果是农村户口,有没有希望按照城市标准来索赔?我们接触到很多死者家属,只要符合条件,我们都帮助他们按照城市标准来进行了索赔。农村户口按照城市标准索赔最主要的条件就是,在上海的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最主要的证据就是社保缴交证明和工资证明。
专家律师提醒:死亡案件,交强险肯定是不够赔的,而商业险很多时候免除了自己的赔偿责任,为了赔偿款到位怎么办?对于家属来说,最好能立即查封肇事方的财产,这样才能保障自己拿到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