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协 议 书

时间:2012-11-02 10:10:47  作者:霍邱律师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协议人(甲方):XX,女,汉族,1975年6月生,医院职工,住XX。

     协议人(乙方):XX,男,汉族,1975年生,无业,住XX。

        鉴于协议人自XX 年 10月起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育有一女XXX,X周岁,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协议人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此后双方再也不存在任何关系,任何一方不能骚扰、影响对方生活。

         二、关于女儿XXX的抚养权,由甲方直接抚养女儿,女儿随甲方共同生活,乙方不直接抚养女儿。

对于女儿XXX的抚养费,在乙方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应当由甲、乙方双方共同负担。

         三、同居期间在一院附近XX区有一处两室一厅的房屋,位于XX区。现双方协商,该房产归甲方所有,乙方自愿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此外没有任何共同财产,也没有任何共同债务。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执业机构: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芜湖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劳动纠纷 保险理赔 医疗事故 债权债务 名誉侵权 房产纠纷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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