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02 10:17:57 作者:人民法院网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安徽法院网讯 泾县的蔡某在该县某预制构件厂上班,可最近该厂将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厂与蔡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厂与蔡某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蔡某于2010年7月开始在原告厂里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约定月工资标准。蔡某的工资是每月按天计酬,每次领工资时,工资表和领款单都没有。去年8月初,蔡某在工作中因移动电扇左手拇指受伤,蔡某认为与厂里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遂向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今年5月作出裁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原告预制构件厂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构件厂认为,蔡某是自己雇佣而非聘用,双方是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蔡某是临时性工作,其工作时间不受自己限制,农忙时在家务农,空闲时才来上班,干一天活付一天钱。被告蔡某辨称,原告承认与自己是雇佣关系,实际上就认可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己提供劳动,原告给付报酬,就形成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被告的工作内容是原告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并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既存在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又存在客观上的隶属性,被告已加入到原告的生产和工作中,成为原告用人单位的成员。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未对被告进行工作上的监督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