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19 19:49:2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洛阳股权纠纷律师白德营/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股权转让纠纷、合同解除
案情回放:
刘某与王某、李某等人与2005年9月13日设立张家界三湘钼业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王某等人将公司股权的90%以94万元价格转让给查某、王某等人保留10%的份额,双方签订了张钼协2006001—002协议,协议约定查应再投入40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建立一条(焙烧法生产线),并设立两个分公司,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去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协议签订后,查某考虑成本问题,只投入了100万元,建的生产线是次氯酸钠法,当地环保局给予处罚,并责令拆除该生产线,因股东之间一直闹纠纷,生产处于待业状态,2009年王某等人向湖南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查某签订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90万元,经慈利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驳回了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经中院审理,法院支持了王某等人的上讼请求,判决解除王某等人与查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合作协议,变要求查某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