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13-05-01 13:15:1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大民初字第62号

原告:王改荣,女,1946年8月12日出生

住洛宁县赵村乡东方12组。

原告:宋丽平(又名宋换平),女,1967年4月10日出

原告:宋先平,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

原告:宋河平,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

原告:宋江民,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

原告:宋利平,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

原告:宋江涛,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

以上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胜春,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以上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荣甫,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卫相涛,男,1981年2月5日出生

被告:谷遂群,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游宝民,男,43岁,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辛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军,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伟,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白德营,系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力军,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改荣等七人诉被告卫相涛、谷遂群、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石红民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张春杰,人民陪审员常学军参加评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江民及其他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胜春、宋荣甫,被告卫相涛,被告谷遂祥的委托代理人游宝民,被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志伟、白德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力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原告诉称:2009年6月22日10时30分许,宋建卓(系王改荣丈夫、其他六原告父亲)驾驶助力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安虎线赵村乡方村路段时,路遇被告谷遂群驾驶的停于道路北侧的豫c51195号货车,当宋建卓从其车尾部驶出行驶至道路左侧时,与被告卫相涛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豫clq88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宋建卓死亡。经洛宁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宋建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卫相涛、谷遂群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豫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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