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 采访马国华律师 “员工”刷卡透支 公司背债

时间:2009-03-10 14:34:2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银行诉称公司出具虚假收入证明 被告公司否认办卡“员工”身份
    晨报讯(记者 武新)交通银行方面认为一家公司出具了含虚假成分的收入证明,致使4名“员工”以其申请信用卡,并透支7万余元拒不归还,该公司应当为此承担还款责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将君飞信通科技(北京)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对方归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并给付违约金。昨天,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君飞信通方面否认4名“员工”的身份。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起诉称,2005年10月,被告公司的一名代办人拿着单位开具的4份收入证明,以这4人的名义申请了信用卡。这4人分别是该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某、业务部经理刘某、开发部经理赵某和人事部经理刘某。但截至今年7月,4张信用卡已经累计透支7万余元。4名欠款人根本联系不上,交通银行向这家单位发函,却被告知他们并非该公司员工。
    交通银行认为,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对于4人的职务、收入及身份含有虚假成分,该公司应该承担还款责任。银行代理人说:“说得严重点,这涉及骗领信用卡的问题,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们根本不认识这些人,这4人不是公司的员工。”君飞信通科技公司代理人说,收入证明上的公章是假的,办卡时登记的公司注册地址也是假的。被告君飞信通方面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才造成金融风险的发生,银行不应把自己管理不当,审查不严的后果转嫁到该公司身上。
律师说法
    如今,单位为员工开具收入证明用于办理购房、购车或者申请信用卡等事项,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不少单位还没有意识到自己会因此卷入麻烦之中,而被银行或其他机构诉至法院。
    那么,单位到底有义务为员工开具收入证明吗?单位对自己开具的收入证明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专业律师。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华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职工是办理误工费、赡养费、买房子等事宜,用人单位开具收入证明是应该的,但是,如果职工申请个人信用卡,用人单位就没必要为其开具收入证明。
    “实际上,用人单位没有直接担保责任,收入证明也不是担保证明。”马国华律师说,收入证明是客观证明该人的收入,但是职工将收入如何处置,是职工私人的事情,用人单位没有干预、参与的权利,单位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出具虚假证明的过错责任。
执业机构:北京佑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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