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承担责任的同时,是否可以找到“拐点”?

时间:2009-03-24 15:29:31    文章分类:律师风采

    医院承担责任的同时,是否可以找到“拐点”?
    医院引进劳务派遣制度,家政服务公司与护工建立劳动关系,派到医院做护工,护工本身的过错,医院不承担责任。
关键词:医院说地面不平造成肖女士摔倒死亡
按照记者3月23日的采访,院方表示,肖女士摔倒死亡,原因是地面不平造成的。 
如上所说,医院已经把全部责任归到了“地不平”。
“地”是医院修建的一部分,医院应该要求地面达到安全通行的程度。
引申词: 医院地面建筑的施工责任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如果是医院自己搞的施工,那就打掉牙,咽进肚,无话可讲。
        如果是外聘施工公司,而且是在保修期内,如此质量的地面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医院就应该主张自己的权利了。
内涵词:护工是否尽到了充分小心的注意义务?
·                                 录像显示:护工朱某用轮椅送肖女士返回病房,在一斜坡道前,朱某加速冲坡,路面不平导致轮椅卡在了坡下,坐在轮椅上的肖女士被抛出,头部摔倒在水泥地上。 
这个护工是否要承担责任?
本律师肯定的讲,护工“加速冲坡”的行为,与“小心翼翼”的呵护所导致的后果是截然相反的。问题在于,护工不一定是医院的人。
问题在于护工也是在履行职务责任。
第一:病人自己雇佣的护工,雇主承担责任;
第二:医院指派的护工,医院承担责任。医院在自己活动范围内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心安全保障义务给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劳务派遣公司或者医院的劳动服务公司派来的护工。
医规定护工不能由病人外请,经老人及家属同意,由该病室安排护工朱某陪护。
护工问题应该引起社会方方面面的重视了
如果医院引进劳务派遣制度,家政服务公司与护工建立劳动关系,派到医院做劳务护工。如果护工本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给患者或者医院造成损失,家政派遣公司是应该承担责任的,这样可以保证医疗单位的重点是医疗,护理管理分离出去,可以减少医院的压力。
     现在政协委员纷纷提交提案要求护工市场乱象,建议建立护理员制度,逐步取消医院护工,把护理员纳入医院的编制内。 
从上述提案可以看出“护工”与“护理员”在用工性质上有截然不同的区别。
目前各医院护工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医院自己管理,目前只有极少数医院采取这种做法;二是由家政公司管理护工,然后由医院派遣护工;三是游击队护工。
(一)、劳动合同制的护理员由医院聘用,将逐步取代护工,减轻患者住院负担。他们应该是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但是现在绝大多数护工是没有社会保险的,其中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都是空白。很多护工根本不具备卫生护理员资格。只有10%左右拥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护理员证。要医院管理护工,就要签劳动合同,给他们缴医保、社保,这势必增加医院负担。 法律并未赋予医院管理护工的职能,“医院管护工”,目前没有良好的规范制度。
(二)、由家政公司管理护工,他们只相当于中介组织,负责把护工介绍给病人,至于护工服务得怎么样,公司肯定管不了。”一位从事过护工管理的某家政公司的负责人说,护工往往会拉帮结派,在医院中形成“地域垄断”,哄抬价格、排挤外人,家政公司根本无
法管。 
(三)、游击队护工。游击队护工集中在医院门下,由医院来进行简单的审核,并收取管理费。,如果护工在护理病人时出现差错,病人还会投诉医院。鉴于这些困难,很多医院索性把护工服务剥离了出来。
创造一个“人性化环境”
护工直接面对的是备受身心困扰的病人。病人的生命和健康、人性的关怀、尊重的服务是首先强调的。在护工氛围中创造一个“人性化环境”是对护工生活上的关心、爱护。
  护工的管理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一个长期大量的教育、引导和不断推进的过程。护工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创新意识、前瞻意识及管理方式对这一过程的推进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    马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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