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律师

时间:2013-07-02 09:13:34  作者:深圳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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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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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小丽和李先生十年前曾经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同窗情侣,毕业后两人结婚生子,日子其乐融融,但不想小丽无意中发现李先生背着自己网恋已两年多,甚至对方还为其堕过胎。一时间失去生活方向的小丽为保住婚姻,开始与李先生及其父母周旋,意图通过签订赠与协议及夫妻间过错约定的方式,将李先生父母名下住房转移到自己名下,进而稳固家庭基础。但小丽的做法适得其反,加剧了二人感情的分裂。无奈之下,小丽起诉与李先生离婚,要求按照所签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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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在庭审中表示为了稳固以产生裂痕的家庭基础,才要求其与李先生签订夫妻间过错协议对上述内容予以确定。协议中约定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李先生不遵守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与异性发生暧昧关系导致离婚,李先生承诺将包括现住房产在内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小丽所有,若房产不能过户至二人名下,李先生将按照房产的现值对小丽进行补偿。鉴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从双方深厚感情入手,着力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了李先生给付小丽15万元补偿款的调解内容。

罗某与妻子谢某生育了5个子女。1999年11月30日,谢某与罗某购得位于宜州市庆远镇东升路的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在房屋交易时,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谢某名下。后谢某与罗某的感情出现了问题,于2001年11月27日,双方自愿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对该栋房屋分割时,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庆远镇东升路X号房屋价值5.4万元,平分给5个子女;尚欠1.8万元借款由5个子女负责还清,每人还3600元。为了节省费用,没有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该房产权依然登记在谢某名下笔,后5个子女归还了9000元借款。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谢某开始后悔,为此其以该房未依法进行处分为由,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赠与等未实际履行的内容。由于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追加罗某的儿子罗有彪等5个子女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谢某起诉称,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仅是一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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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案审判程序不合法,本案五个第三人作为子女与该房的权属无关,故第三人无权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宜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罗某双方自愿登记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效有的,从成立时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谢某、罗某将房屋赠给第三人,其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谢某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讼争的庆远镇东升路的房屋由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所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谢某与罗某。谢某与罗某在离婚协议上将讼争房屋平分给罗有彪等5个子女,尚欠的18000元外债由5个子女偿还,每人偿还3600元。上述处分协议实际上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谢某与罗某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5个子女也已按照上述协议偿还了9000元外债,即5个子女已以实际行动表示接受赠与,该赠与合同已产生法律约束力。据此,河池市中院遂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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