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21 15:28:43 作者:深圳罗湖离婚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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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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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胡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因为胡某的父母走的早,胡某和妹妹相依为命。胡某结婚后,为了照顾妹妹,将妹妹接到自己家来住。胡某在生完女儿的月子里,知道妹妹怀孕了,而且是与自己丈夫李某的孩子。一个是父母去世前嘱咐要好好照顾的妹妹,一个是自己的丈夫,还有已经自己嗷嗷待哺的女儿,想着这些,胡某忍受着痛苦,没有起诉与丈夫离婚。因为李某不务正业,经常离家出走,胡某一个女人支撑着整个家。现在孩子已经18岁了,自己不能因为不幸的婚姻葬送一生的幸福,故起诉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同时放弃自己的财产份额。 通过法院调解,胡某与李某自愿离婚。
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于198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未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先后生下大儿子和小女儿。婚后,原告善待家人,为养家糊口经常外出打工挣钱贴补家用,而被告却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酗酒后还常对其父母及原告大打出手,当地公安派出所甚至出警处理,而被告却恶习难改,屡教屡犯。原告认为,自己整天生活在家庭暴力之中,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未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双方属事实婚姻关系。被告长期酗酒,且经常对原告及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家庭成员缺乏家庭责任感,其婚姻生活中的过错明显。因原告积怨较深,不肯谅解,经调解和好无效,故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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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张先生的妻子病逝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胡某。两人相识不到半年就登记结婚,张先生的儿子小张跟随夫妻俩生活。婚后张先生不幸患上鼻癌,胡某对张先生不离不弃,尽心尽力照顾。在她的细心照顾下,丈夫张先生逐渐病愈,但病愈后的张先生以妻子性格怪异、脾气不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胡某说自己是农村人,有时候脾气不好,说话方式可能不对,两人因为一些琐事吵架,但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因为两人住的房子已经卖掉给丈夫的儿子小张买房,她现在没有住处。法院审理认
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张先生和胡某是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张先生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与胡某加强夫妻间的沟通与交流,共同建设和谐的家庭,因此认定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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