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离婚律师

时间:2013-09-21 15:25:25  作者:深圳福田离婚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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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张女士1996年11月18日与丈夫登记结婚。2010年1月5日,双方感情恶化。张女士向丈夫提出离婚,并且希望儿子跟丈夫生活。为了尽快离婚,张女士表示愿意答应丈夫提出的财产分割要求。双方来到到民政局,就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办法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子离婚后归男方抚养;在抚养费方面,经双方协议,其位于市体育东路的明盛苑的一套11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共同财产所分给女方的部分,作为给儿子的抚养费而留给男方居住,女方以后不再负担儿子小亮的抚养费。离婚后,儿子的一切费用、供楼费用和债务全由男方负担,女方不再负担任何费用;其他财产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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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离婚后的张女士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了亏。2010年5月15日,张女士以“协议所约定的财产分配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提出想要回夫妻共同财产中应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然后再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提交给民政部门的财产分配、小孩抚养及费用的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并无受欺诈、胁迫等情形。民政部门也据此审查后,发给原、被告离婚证。因此,双方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本院对原告就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郑某与被告付某于2008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付某提出离婚,并与郑某共同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付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10年12月,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付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对小孩和财产也都进行了约定。付某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她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当初双方关于小孩和财产分配的协议。那么该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所以,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也不会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来判决双方离婚,但可以依据该份协议结合其它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及家庭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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