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7-02 09:15:09 作者:深圳福田离婚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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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征询孩子的意见。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一般支付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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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特殊情况: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有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有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乙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日前,刘先生将妻子齐女士告上法庭,称妻子不忠要与她解除婚姻关系,为了证明妻子出轨,刘先生带年仅10岁的小儿子明明(化名)出庭作证,并要求妻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牛栏山法庭已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刘先生诉称,其与妻子齐女士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一女婷婷(化名),今年14岁,后生育一子明明,今年10岁。婚后两人在顺义打工,2006年刘先生到别处打工,在此期间齐女士经常不回家,对孩子不管不问。此后,齐女士与一男子在家中同居,还经常威胁孩子不要告诉别人,同年年底被刘先生发现。但齐女士不知悔改,依然与那男子来往。
现齐女士已离家出走,刘先生认为其与妻子齐女士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判令二人离婚,两个孩子均由刘先生抚养,齐女士每月付生活费800元,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被告齐女士辩称,其从未与一男子在家中同居,刘先生此诉称不属实。同意与刘先生离婚,两个孩子由刘先生抚养,同意每月给每个孩子抚养费300元,但不同意给刘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刘先生称齐女士与他人同居是齐女士自己对他说的,但齐女士否认此说法,并坚称其未与他人同居。刘先生的证人、双方之子明明出庭述称,2006年有一男子天天到他们租房住处睡觉吃饭,并经常与他们在一块居住。齐女士对儿子所说予以否认,认为儿子所述是刘先生教出来的。而女儿婷婷则表示并不知道母亲出轨一事,但父母二人感情确实不好。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子女随刘先生一起生活,齐女士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每人每月抚养费300元。因刘先生证据不足,法院并未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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