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7-04 10:13:50 作者:深圳债权债务律师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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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我父亲与毛某父亲是战友,两家关系一直也不错,所以,他们都希望我能与毛某成为夫妻,于是,从小就给我们订了“娃娃亲”。我和毛某长大后也是情投意合,相互爱恋,经双方家长同意,于2006年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生育一子。在同居期间,我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一辆北京现代轿车。为此,也欠下了银行8万元贷款。最近,我的好朋友建议我尽快与毛某补办结婚登记,说如果不补办,法律对我们这种婚约期间的同居关系不予保护,一旦出现闪失,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和债务也不好处理。
由此可见,您与毛某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和轿车,若无约定,应视为共同财产,对于买房买车所欠的8万元,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是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该财产和债务就归其个人所有,所以,我们建议您应当尽快与毛某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这样,你们的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011年3月,李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同年7月的一天,李某以经营亏损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要向妻子赵某借钱,赵某担心李某生意失败到时候血本无归,非要赵某写下借条。李某急于用钱,遂向赵某出具了一张借款50000元的借条。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就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对该借款作出约定。离婚后,赵某多次找到李某要求归还借款,但李某均借故拒绝,无奈之下,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50000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赵某借钱给李某,虽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某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的归属作出了书面约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因此,赵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的请求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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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严某原系夫妻。2006年9月至10月,李某分三次向龚某借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5万元,约定利息按年息2分利计,借期到2006年12月30日。2006年11月8日,李某与严某经协议离婚。现龚某以李某向其借款65万元逾期未归还,诉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法院,要求李某、严某归还借款65万元并承担利息。李某现下落不明。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主张李某向其借款、并为此提交了借条以证明其主张事实,但严某对李某出具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则龚某作为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成立、履行等事实提交证据,经法院多次向龚某释明,龚某明确拒绝申请鉴定,又不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无法认定,龚某应该继续举证予以证明,故其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难以支持。遂判决: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
柯城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该债务属于李某与严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遂作出判决:(一)撤销本院(2008)柯民花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二)李某、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还龚某借款65万元。严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龚某主张李某向其借款65万元并提供借条予以证实,李某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了抗辩权。可以认定龚某主张李某向其借款65万元的事实成立。该笔借款时间虽在严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其后的半个月内严某即与李某离婚,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基于李某、严某夫妻共同的举债合意,亦没有证据表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龚某在再审一、二审庭审陈述中也承认李某借该笔款项用于还高利贷。因此,不能认定该笔债务为李某与严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应由李某向龚某偿还。最终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还龚某借款65万元,并按年利率2%计付自2006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三、驳回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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