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后债务怎么办 律师

时间:2013-07-04 10:15:28  作者:深圳离婚后债务怎么办 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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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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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009年10月,花某(男)和时某(女)登记结婚,2006年12月,时某生一男孩。2010年2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男孩由时某抚养,花某支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双方对其他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处理。离婚初期,花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按时给付孩子抚养费,但按时给了半年后,花某开始经常无故拖欠孩子抚养费,时某多次要求花某按时给付孩子抚养费,花某总是口头答应好,实际上还是不能按时给,后来干脆不给。2011年5月,时某起诉花某追讨孩子的抚养费。时某申请法院对花某的财产进行保全时,突然发现花某在离婚时隐匿了数额巨大的债权共人民币20万元,时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债权人民币16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花某是否构成隐匿财产的事实?离婚后时某是否可以就花某隐匿财产提起诉讼以及时某能否重新分割隐匿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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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离婚后才发现夫妻共同财产被隐匿并要求分割的典型案例。一般来说,发现隐匿、转移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时某在离婚不到一年半,然后在追讨抚养费的过程中发现花某离婚时隐匿了巨额的债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如果时某晚发现,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即使时某发现花某隐匿再大的债权,恐怕时某也无法追回,只能吃个“哑巴亏”。至于本案的花某,对于隐匿的财产是否少分或者不分由法官决定。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通常会考虑转移、隐匿、毁损共同财产的严重程度以及对另一方造成的影响来决定财产的分配情况。
法院审理后查明,花某离婚时确实隐瞒了其2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并据此认为,花某对共同财产进行隐匿,可以少分。但考虑到花某离婚时隐匿债权并未对时某造成很大的影响,最后,法官对花某隐匿的财产进行四六开,时某分得12万,花某分得8万

张某于2006年7月8日给王某挖渠,产生挖渠费用6134元,王某书写欠条一张,张某多次索要王某一直未付。2010年,张某与前妻刘某离婚,经和静县人民法院判决,6134元挖渠劳务费归属刘某。 之后,刘某就这6134元挖渠劳务费向王某索要无果后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拖欠张某挖渠款,理应及时支付,由于张某与刘某离婚,该项债权经人民法院判决归属刘某,刘某享有该项债权的追索权,因此对刘某的诉请予以支持。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依法判决王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支付人民币61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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