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7-11 07:43:24 作者:深圳刑事起诉律师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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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的相对终结诉讼的一种法律文书。鉴于它本身所具有的这种特殊属性,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和形式就显得相当重要。但由于现行的不起诉决定书说理简单、形式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亟待改革完善。笔者在此对不起诉决定书说理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
一、现行不起诉决定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尽管目前的不起诉决定书格式(2002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6年制定的原文书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在结构和形式上做了必要的完善,但仍存在以下弊病。
首先,不起诉决定书缺乏个性,成为千篇一律的形式文书。实践中不起诉决定书一般都是按照文书范本进行填空式的书写,结构固定,内容机械,未对千变万化的个案进行全面的剖析。程式化的不起诉决定书缺乏针对性,普遍适用于所有案件,无法体现司法的过程,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法律权威,也不利于办案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其次,不起诉决定书缺乏逻辑性,未展示推理过程,从事实到结论的跳跃较大。司法的过程实质上是将静态的法律运用于动态的现实生活的过程。司法人员通过对法律的阐释和对事实的分析将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而目前的不起诉决定书仅仅简单罗列了事实、证据,引用了寥寥数条法规后就得出了结论,省略了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逻辑推理,容易造成司法擅断的假象,也不利于对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法律普及教育。
最后,不起诉决定书缺乏针对性,说理不充分。当事人非常关切的处理意见往往是办案人员简单引用刑诉法条款后得出的,要么对理由避而不谈,对争论的焦点视而不见;要么避重就轻,挑能说的说,容易说的说。这种只让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决定书缺乏司法透明度,限制了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无法使检察机关实现从“制度权威”到“法理权威”的跨越,也无法真正让案件当事人或侦查部门心服口服,造成因不理解而提起申诉、复议的现象,浪费司法资源。
现行不起诉决定书诸多弊病的形成既有法律制度上的成因,又有司法实践中的根源。
第一,强权性的刑事司法理念造成了对说理的轻视。中国历来奉行重刑轻民的法律文化,有罪推定的观念根深蒂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向来得不到保障。加之大陆法系在刑事司法中采用的纠问式办案模式,使司法人员长期以来形成了强烈的权力意识,以公权力的行使压制公民的个人权利。在个案的处理中,办案人员更多地追求实体正义,忽视程序自身的价值。在这种法律意思和观念的支配下,说理就显得多余,依照法律规定得出的结论必然是正确和正义的,诉讼参与人只是被动执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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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司法人员的素质不能完全适应说理工作的开展。近年来,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有部分办案人员的素质无法适应日益提高的执法要求。体现在不起诉说理上,经常存在有理说不清的情况。为避免这种质量不高的法律文书的出现,只能含混其词,避繁就简,将说理部分省去。
第三,对不起诉决定书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助长了说理的惰性。当前,对不起诉决定书的监督措施不够,致使办案人员即使能够说理,也不愿说理。不起诉制度将法院的刑事审判权前移至检察机关,扩大了后者的自由裁量权。但对这种权利却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法律赋予侦查机关和被害人的复核、申诉权都是针对结论而言,对于说理的质量即缺乏内部考评机制,也没有外部监督措施。在办案时限的压力下,检察人员往往是抱着能不说就不说,能少说就少说的态度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愿在这方面投入精力。遇到人情案、关系案更是含糊其辞,用程式化、抽象化的大话、套话蒙混过关,试图借助说理不清的表述风格来掩盖暗箱操作等诸多问题。
第四,实践中对不起诉的抵触也阻碍了不起诉决定书说理质量的提高。不起诉作为检察机关作出的具有相对终结诉讼程序性质的决定,在理论界存在褒贬不一的评价。尤其是相对不起诉一直以来颇受诟病。这也导致了在检察实践中抵制、否定不起诉的做法,有些地方甚至通过考核人为地限制不起诉的数量。加之检察机关以有罪判决为导向的司法理念,让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对不起诉文书接触较少,使得不起诉文书说理质量的提高失去了实践经验。
二、加强不起诉决定书说理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
(一)加强不起诉决定书说理的法理依据
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不起诉决定书说理是由不起诉作为法律制度的共性和实体定性的个性所决定的。
人类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由最初以血还血、诉诸暴力转变为平等对话、诉诸法律,就是一个武力向说理转变的过程。法律本身与说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是在各种不同观点及利益之间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产生、变更与发展的。如果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__对话过程。〔1 〕除了法律产生的渊源,从法律方法论上来看,法律与逻辑亦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律与逻辑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早期逻辑思想的产生是与法庭上的论辩以及亚里斯多德所说的“会战”紧密联系的,可以这样说,正是法庭辩论中对逻辑的迫切需要直接刺激了逻辑这门学科的产生,逻辑从产生时起就与法律紧密联系。〔2 〕在法律适用中逻辑更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成文法系三段论式的司法活动,更对案件的逻辑结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说理本质上就是逻辑推理的过程。不起诉制度在检察权的众多内容中则显得“与众不同”。它是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情形时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的决定。不起诉是案件审查的结果之一,具有相对终止诉讼的效力,从实体上对公民的权利做出了裁判。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还是办案机关都需要了解做出这一结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起诉决定书说理要展示的就是前提和结论之间的排他性和唯一性。同时,不起诉决定书也无法像起诉书一样通过在法庭上的质证、辩论充分展示法律的动态适用过程。因此,加强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说理至关重要。
(二)加强不起诉说理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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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检务公开。司法公正不单纯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个案的公正上。不起诉决定书不仅是要给出一个裁判,同时必须解释为什么做这样的裁判。
第二,有利于改变工作作风,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在刑事司法中,国家的公权力始终处于强势的地位,相对而言,公民的权利则处于弱势。加之我国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的义务本位思想和司法人员的权力意识,形成了居高临下的强权式司法工作作风,将公民单纯作为执行法律后果的主体,以法律的威严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说理恰恰改变了二者完全失衡的地位,通过类似平等主体间的心平气和的说理,做到以理服人,以理立信。同时,也保障了相关主体的知情权,使其对法律的运用过程有了感性的认识和理性的认同。
第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司法。长期以来,不起诉制度一直遭受非议,其中最重要的一条理由就是其侵犯了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尤其是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定罪不诉,可能造成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权利均被损害的后果。缺少说理的不起诉决定书即使结论正当,也会让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认为存在暗箱操作,偏袒一方当事人,因而引发案件当事人申诉上访等不稳定因素。而透彻的说理不仅反映了办案人员内心确认和理性分析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明的途径。
三、如何加强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
(一)不起诉决定书说理的原则
第一,严格程序,依法制作。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无论在内容还是制作程序上都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这是不起诉决定书作为法律文书的前提。格式上按照高检院2002年版的不起诉决定书格式进行制作,由首部、正文和尾部构成。而说理作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分析论证,是得出结论的基础,应当放在审查认定的事实之后,处理意见之前,起到承上启下,贯通前后的作用。一份正确的不起诉决定书必须符合法律规范要求,说理必须围绕法律展开,无论是分析的角度、内容还是结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允许随心所欲地说理。
第二,遵循逻辑规则,说理严密透彻。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推理过程。逻辑作为人类思维活动的规则体系是说理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说理时必须要遵守基本的逻辑规范。例如不得违反同一律,即分析、判断必须前后一致,一方面不能偷换概念,把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证据等认定混为一谈;另一方面不能转移论题,在论证过程中,对于敏感、棘手的问题不能避而不谈,也不能以大话、套话蒙混。再如不得违反矛盾律。采信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冲突的事实不能同时判断为真,也就是说理必须前后一致,相互照应。证据认定要与事实认定相统一,事实认定要与法律适用相统一,不能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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