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22 12:13:4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彭治端律师于2010年代理了一件广安市广安区救助站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基本情况为,一流浪汉在路边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无法找到其亲人,原告广安区救助站在未对死亡流浪汉实施过救助的情况下,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救助站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
彭治端律师受案后认为:原告广安区救助站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如果救助站垫付了丧葬费,其可以获赔丧葬费。但对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个项目,救助站不应获得赔偿,我国立法对死亡赔偿金采用“继承丧失说”即死者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死者遗产的可能性,是对死者法定继承人的一种补偿,而救助站与死者不具有这样的身份关系。精神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失去亲人造成精神痛苦的弥补,其之所以精神痛苦是基于继承人与死者之间的亲情血缘关系,而救助站不具有与死者之间的亲情血缘关系,没有精神痛苦,不应作为原告主体,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救助站的诉讼请求。
由于当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该案最终因社会和谐等原因被告还是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彭治端律师当时的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认同,特别是201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彭治端律师的观点。相信今后再遇到类似案件,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方向更加明确了。
以下是彭治端律师当时发表的《代理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