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读——关于婚约期间的赠与

时间:2012-07-04 07:16:22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在婚约期间通常要向对方赠送订婚礼物及礼金。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订婚后,男女双方互相赠送礼物的价值也不断增加,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后互赠礼物的归属纠纷日益增多。
    关于婚约期间的赠与,其性质到底是普通的赠与还是特殊性质的赠与,学术上素有争议,我们认为,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返还的范围,不问赠与物的种类如何,均应返还,包括信件与肖像,但已消耗的物品不在返还之列。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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