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问题研究(二)——公司法解读

时间:2018-04-09 06:47:22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问题研究(二)——公司法解读
    三、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限制
    (一)股份收买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
    股份收买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法定事由已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法定事由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则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决策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必要赋予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二)公司解散时异议股东是否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
    公司股东会通过改变公司结构的重大决议,同时决定解散公司,异议股东是否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
    此种情形应当否定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为着许可异议股东行使该种权利,则将使部分股东(异议股东)在公司清偿债务前,先期取得出资返还,有害公司债权人之权利,为公司法所不许。
    (三)收买请求权的豁免或者转换
    有些国家为了解决公司收购能力欠缺的问题,规定了收买请求权的豁免与转换,即公司无收买能力时,收买请求权可以豁免或者转换。
    如果异议股东选择保留其求偿资格,则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视为准债权债务关系,异议股东可视为公司的特殊债权人,但是由于这种债权派生于股权,其本质上仍有别于公司的外部债权,根据公平原则,预防道德风险,在确定受偿顺序时,应将这种特殊债权次于公司的外部债权清偿。
    如果公司无能力或者不收买,能否将对被合并公司的收买请求权转换为对存续公司的收买请求权。我们认为,异议股东的收买请求权可以转换,异议股东具备收买请求权的行使要件时,其请求权成为独立债权,公司的权利义务应由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概括承受,由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承担收买义务。
    (四)全部股份
    异议股东请求收买的股份数,应当是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数,即异议股东只能就其为任何受益所有人代为持有、注册于其名下的某类股份中的全部股份提出请求。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对是否准许部分收买请求未作明确规定。
    五、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失效
    (一)公司决议并未实际履行
    股东会对特定事项作出决议后,中途撤销决议,法定事由并未实际发生,因此,股东没有继续行使收买请求权的必要。股份收买请求权因公司取消特定行动而失效。
    (二)股东未提交反对意见
    异议股东未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前或者开会时提出书面或者口头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丧失效力。
    (三)股东未在股东会决议时反对
    异议股东除提前表明反对意见外,必须在股东会决议时投反对票,否则将导致股份收买请求权失权。股东没有出席股东会的,应当视为弃权。对于无表决权股东,仅要求其在股东会决议前书面表明异议即可,不要求其在股东会表决。
    (四)股东未提出收买请求
    股东如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收买请求,视为撤回收买异议,发生股份收买请求权失权的后果。
    (五)股东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司法估价请求   
    异议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未与公司就收买价格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法院裁定收买价格。否则,异议股东丧失其股份收买请求权。股东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司法估价请求失权的目的在于促使股东及时行使估价请求权,尽快确定其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股东在收买程序中转让其股份
    股份收买请求权不得转让,异议股东一旦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即丧失其股份收买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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