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08 10:46:24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问题研究(一)——公司法解读
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又称为异议权、估价权或者退出权,是指在股东大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前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该事项获得决议通过,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是一项保护少数派股东权益的制度,这一制度为解决公司内部多数派股东与少数派股东之间在公司发生重大结构性变化的情形下的利益冲突提供了方法.作为一种平衡双方利益的折衷手段,它既保护了多
数派股东追求公司结构性变化的权利,也保护了少数派股东因反对此种变化而选择体面地退出公司的权利。
一、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异议股东无法通过公开市场顺利转让其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异议股东有时较难找到愿意购买其股份的第三人,在此情况下只能被迫低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因此,赋予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可以缓解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所带来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较为自由,公开上市公司的异议股东更是可以随时通过证券市场用脚”投票,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似无适用股份收买请求权之需要。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并不能完全反映公司的正常价值,异议股东用脚”投票的结果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失。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不是叠床架屋的制度重复,而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总之,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行使程序
(一)公司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会之前,应当及时告知股东可以行使异议权。公司向异议股东履行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确保异议股东能够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变化的有关资讯,以决定是否行使收买请求权。
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会之前,应当及时告知股东可以行使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但是,公司如果没有履行通知或者告知义务,并不导致合并无效。
(二)异议股东提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有权提出收买请求的异议股东,应当是提前反对。股东应在股东会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前,向公司提交书面的反对意见。目的在于使公司准备股东会决议和进行收买准备。
异议股东提交书面反对意见后,在表决时不得投赞成票,只能投反对票;如果投赞成票,则视为撤回提前反对,不得行使收买请求权,该股东丧失股份收买请求权。提前作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股东没有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时,也应将其加算在反对票之中。
(三)异议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收买请求
异议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后的法定期限内,就其持有的股份种类或者数额书面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股东提出收买请求权时,应向法定机构缴存其持股凭证,其转让股份的权利因此而受到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四)股份收买价格的确定
股份收买价格的确定,首先由异议股东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协商,协商不成可由股东或者公司在此期间经过后请求法院决定收买价格。双方未在此期间内向法院提出估价请求,则公司应按异议股东的开价收买股份。
法院在确定收买价格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估价,该估价应以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前一日股票的公平价格为准。法院估价过程中,应当允许公司和异议股东就股份的公平价格相互质证、抗辩。估价诉讼的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承担,或者由公司和异议股东分担。各国普遍对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收买价格或者原则作出规定。
1、协议收买价格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异议股东和公司协商确定股份收买价格。各国公司法对协议收买价格规定了两个原则,即先履行原则和先谈判原则。
(1)先履行原则。先履行原则,是指公司在异议股东提出支付请求时,应当及时支付其认为公正的股份价格,如果异议股东对该价格不能接受,可以自行开价协商。这一立法例立足于交易效率原则,有利于迅速实现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
(2)先谈判原则。先谈判原则,是指股份收买价格由异议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公司应在接受股份收买请求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收买该股份。这一立法例符合交易习惯。公司应在股东会决议批准的行动生效之日或者公司收到书面收买请求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提出收买请求的所有异议股东发出支付董事会确定的其股份公平价值的书面要约和说明,或者公司无力支付异议股东股款的通知,异议股东应在30日内表明是否承诺要约,如果承诺,则公司应在15日内向其支付股款。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未收到承诺,则要约失效。
2、专家确定收买价格
专家确定收买价格,即异议股东和公司对股份收买价格协商不成时,应将会计专家估算的价格为其收买价格。会计专家的估价具有法律约束力。
3、法院确定收买价格
法院确定收买价格,即公司或者异议股东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确定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价格。
我们认为.股份收买请求权本质上是股东的一种权利,对其救济不能给权利人附加过高的救济成本。将估价申请界定为股东的义务,股东若不行使,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事实上股东不积极申请估价可能是不愿继续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应当视为权利的放弃。将估价申请界定为股东的义务,势必使股东在法律责任的威胁下无法弃权,显属不当。
4.收买价格的确定标准
采取协议方式确定股份收买价格,即使估算的价格并不公平,法律也无否定的理由,因为,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权的结果。协议估价的公正性,体现在估价的过程中,而非估价的结果上。与此相反,专家估价和司法估价不仅强调估价程序的公正,而且强调估价结果的公平。
(五)支付收买价款和处分收买股份
股份收买价格确定以后,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异议股东支付股款、收买股份,异议股东应向公司交付股票。股款支付和股份收买可以分次进行,异议股东在收取股款的同时,应当向公司交付股份凭证。公司在收买股份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注销该股份。《公司法》应当允许公司为收买异议股东的股份而在短期内持有本公司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