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时间:2012-07-05 06:10:07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 
    (1)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表现形式多是女方向男方索取财产,有时也发生婚姻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等第三人索取财物的情况。 
    (2)在婚姻决定权上,男女双方对结婚基本是自主自愿,体现了他们的个人意志,但以索取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这两点也是它与买卖婚姻的区别之所在。
    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比买卖婚姻为数更多,涉及面更广,其危害性不可忽视。因此,婚姻法也明令予以禁止。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一般予以批评教育;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子以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共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结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一方向对方索要了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时,因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后不准离婚。
    (18)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执业机构: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静安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常年顾问 公司并购 招标投标 工程建筑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陆欣律师 > 陆欣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