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27 11:02:50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第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但是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这就要求:(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知道,犯罪行为存在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因而,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1)共同的作为。(2)共同的不作为。(3)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根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2)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之间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4.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与单个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刑事责任原则。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犯罪故意的具体罪过形式。我们知道,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而共同犯罪故意也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的组合形式:(1)共同直接故意。(2)共同间接故意。(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组合。
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2)都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结果。
3.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2)不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结果,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定罪处罚。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5.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共同犯罪的形式作不同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分类: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的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二、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分工,可以将共同犯罪划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也可称为共同实行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的共同犯罪。需要指出的是,共同实行犯也并非根本不存在行为的分工,只有在并进的共同实行犯中共同犯罪人都完全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分工的共同犯罪。非实行行为具体包括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根据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对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人一般是为实施某种特定的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完成特定的犯罪后,其犯罪联盟就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1)必须是3人以上。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特征。(2)有一定的组织性。所谓组织性,主要是指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中有首要分子,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犯罪人之间通过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规维系在一起。组织性是犯罪集团最本质的特征。(3)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这一特征是犯罪集团与基于低级趣味或者封建习俗而形成的落后组织的根本标志。(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各共同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起来的,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相互关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实施一次犯罪就散伙。
第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标准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一、主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两种: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认定为这种主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以犯罪集团的存在为条件。(2)必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四类:(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虽然不在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但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也可以成为主犯。(2)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二)主犯的刑事责任
1.主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原则。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原则,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主犯的特别刑事责任原则。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必要共犯的主犯和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人已经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犯聚众持械劫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第290条第2款规定,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这些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等主犯,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二、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一)从犯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分为两种: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虽然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未直接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的人。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
1.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2.从犯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
我国刑法分则对一些必要共犯的从犯和主犯一起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犯组织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的其他参加者,显然是指组织越狱罪中的从犯。对于这种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法定刑的从犯,应当直接按照分则的规定处罚。
三、胁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一)胁从犯的概念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具体来说,胁从犯具有以下特征:(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2)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3)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
(二)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犯罪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罪后表现等因素,应具体认定。
四、教唆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一)教唆犯的概念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客观条件。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主观条件。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作用,起主要作用的,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在实践中,教唆犯是他人犯罪意图的制造者,是引起犯罪的重要原因,没有教唆犯的教唆,他人就不会实施犯罪,因而对教唆犯一般应以主犯论处。但教唆犯也并非都是起主要作用,如教唆他人帮助别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别人犯罪,对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可以从犯论处。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而使教唆行为未遂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属于独立的教唆犯,而非共同犯罪的教唆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