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时间:2013-03-18 15:02:27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本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
    2、犯罪主观方面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明是故意的,但对于发生损失后果是过失的。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有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一方面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又给诈骗犯罪分子进行其他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帮助,造成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后果,为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分子,本法设专条规定予以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
    所谓违反规定,既包括违反国务院及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违反其他银行及除银行以外的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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