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时间:2014-01-08 09:55:01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虚假信息,是指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发生的情况。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立案标准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虚假信息而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的传播。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加以传播。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以本罪行为论处。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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