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时间:2014-06-13 08:19:04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l)恐怖活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2)积极参加的;(3)其他参加的,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即行为人以长期实行某种或某几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明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却仍然故意组织、领导;或者明知是恐怖组织而积极参加和参加。    组织、领导、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罪犯罪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社会,有的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有的是为了图财贪利,还有的是人格变态等。无论犯罪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对象为恐怖活动组织,即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    组织,是指行为人首倡、鼓动、发起、召集有实行恐怖活动目的的人结合成一个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领导,是指恐怖组织成立以后,恐怖组织的领导者所实施的策划、指挥、布置、协调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积极参加,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组织,并且积极参加谋划、实施恐怖活动。    其他参加,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是恐怖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积极参加者,却经过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组织,成为了恐怖组织的一名成员。恐怖组织由于其规模大小、组织严密程度不同,故而参加这些恐怖组织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口头方式,有的是书面方式,有的要通过一定的手续,甚至还要举行一定的仪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参加的,只要实际加入,就是参加。    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了长期、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一种。构成恐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这是恐怖组织在人数上的最低限度。实践中,恐怖组织的人员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上千人,规模大小不等。    (2)恐怖组织必须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恐怖组织成立以后,以实施各种各样的恐怖活动为目的,极大危害公共安全。    (3)恐怖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其成员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组织者、领导者,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各司其职。等级森严、纪律严密,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规,组织性非常强。    (4)恐怖组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恐怖组织自建立以后,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进行恐怖活动,其实施完一次恐怖活动后,恐怖组织不是被解散了,而是继续存在,继续实施新的恐怖活动。    (5)恐怖组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它既不同于盗窃、走私、贩毒等犯罪集团,也不同于某些间谍、特务组织,它是犯罪集团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组织之一。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比如既组织又领导恐怖组织的,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并且,该组织事实上是否开始实施恐怖活动如杀人、爆炸、绑架等,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行为人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犯罪的,则应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其他相关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着相同或类似的特征,关键区别在于一个组织、领导、参加的是恐怖组织,另一个组织、领导、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出于控制一方、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或煮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一定势力,欲与社会相抗衡,称王称霸,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移秩序的专业性违法犯罪集团。    两者的区别是:    (l)两者的目的不同。本罪基于进行恐怖活动,恐吓、要挟政府、社会、公众的目的而成立;后罪则基于获取不法的与经济利益罪及一定的势力范围而成立。    (2)两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行为。    (3)两者实施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方式不同。本罪行为人之所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是为了进行恐怖活动,恐吓、要挟政府、社会、公众,要实现这种目的,还要具体进行暗杀、放火、爆炸等具体的恐怖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物安全的危害大、范围广的危险性特征;后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主要则是有助于攫取不法经济利益,谋取、巩固、扩大其势力范围,称霸一方的目的的诸如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卖淫、走私、罗贩毒、抢劫、绑架、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行贿等危害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    (4)两者对象及所指向的客体不同。本罪行为的对象为恐怖组织,指向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后罪行为的对象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指向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由此可以看出,从静态上讲,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不难区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于恐怖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相互交错,应当按照从一重处断的适用原则择重罪而以本罪论处。行为人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不同属于一个组织的,则属于在不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别实施的两种不同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为数罪,应当依法对其分别定罪,然后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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