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构成特征

时间:2014-07-08 10:00:12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非法占有行为。  2、行为人非法占有了公共财产,且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或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所谓贪污罪未遂,结合刑法23条、382条,贪污罪未遂应具备三个特征,(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正确认定贪污罪未遂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定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标准,是看公共(国有)财物是否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占有或者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取得。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贪污犯罪的故意内容或达到了其主观上的预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相互一致。    2、对于一般的贪污未遂行为,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具备其他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    3、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贪污未遂行为,仍应以贪污罪论处,(1)贪污数额巨大:  (2)为首组织策划共同贪污的;  (3)毁灭罪证逃避侦查的;  (4)为掩盖贪污罪行,而嫁祸于人的;  (5)企图贪污特定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证据证实其犯罪而拒不供认的;  (7)打击报复报案人或举报人的;  (8)其他贪污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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