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读——合同效力是否影响登记的效力
时间:2017-02-07 06:22:53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物权法解读——合同效力是否影响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第十五条的适用条件是“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向合同效力”,即物权变动结果行为的效力不影响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效力,但反过来说,在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物权变动是否有效,从《物权法》第十五条中我们并不能得出结论。这涉及到我国《物权法》是否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在物权变动中,物权变动直接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独立的物权意思,而不是债权法的意思,所以物权变动结果不直接受债权意思约束。对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问题,《物权法》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这可能将造成司法审判实务中的模糊和混乱。我们认为,我国不宜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其对物权变动的影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发生物权变动后,不涉及到第三人情况下或者虽涉及第三人但不构成善意取得,在当事人导致物权变动的合同被撤销或无效时,该物权变动结果应当无效,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被判无效的生效判决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第二,如果导致物权变动的合同被撤销或无效时,但物权变动已经生效,且物权取得人已经将该物权另行转让或设定抵押,此时,如果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则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与《物权法》冲突,应当适用《物权法》。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内容与《物权法》第十五条冲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在《物权法》生效后,《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不再适用,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