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公司法解读

时间:2017-05-30 09:43:04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公司法解读  
    《公司法》将实际控制权的表述为“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但立法没有就此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对于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判定,相关监管部门的规章均是从规定什么是“控制”着手的..中国证监会200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从上市公司收购人的角度对“实际控制权”进行了解释。该办法第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殴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j冲,对于“控制”均作了大致相同的界定。
    由上可见,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判断,现行监管立法是采取了以股东大会表决‘为基本判断标准,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一贯监管原则,以支配性影响力的专无作为兜底的判断原则。
    以表决权作为控制力有无的判断标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立法方式。从本质意义上说,表决权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是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议决事项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但在功能意义上,表决权又具有工具主义色彩。现代公司实践的发展,使得表决权可以通过表决权信托、表决权征集、股东投票协议等方式与股东分离。就实际控制人而言,表决权的工具性色彩表现地更为明显。因为实际控制人掌控表决权的目的在于将自己的候选人选任为公司的董事,使自己制定的议案成为公司的决议,以实现对于公司的控制。以表决权为基本依据,审查判断实际控制人具有客观性和易证明性的优点,缺点是不能将实践中复杂多样的控制机制包括在内。
    以支配性的影响力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判断基准,其重点是考察实际控制人是否对于公司机关的组成、议事程序和决策步骤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判断标准的优点是涵盖各种控制手段,具有足够的弹性和包容性,缺点是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我们认为,审判实践中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当以表决权的审查为基本依据,对基于支配性影响力而进行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在尚未积累相当的审判经验之前,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可由人民法院商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共同进行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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