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及制定章程的程序——公司法解读

时间:2017-07-11 08:07:07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及制定章程的程序——公司法解读 
    关于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关系,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条款的规定不相一致的,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确定发起人或者原始股东的权利义务,章程效力高于协议的效力。
    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都是发起人或者原始股东意思自治的表达,公司章程制订在后,如果两者内容不一致,应认为是股东或者发起人以新的意思表示更改了原来的意思表示。
    关于发起人制定章程的程序问题,现有司法解释认为,发起人设立公司,应以全体一致通过的方式制定公司章程。未经发起人全体一致通过订立的公司章程,发起人提起公司章程无效确认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确认公司章程无效,不影响公司的人格存在,但可能影响公司股东的利益,实践中,这种诉往往涉及重大利益之争。可以将允许发起人提起公司章程无效确认之诉改为提起章程撤销之诉。章程撤销之诉应有时间限制,从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没有提出撤销之诉的,则丧失该权利。章程制订程序方面的瑕疵可以通过公司股东的追认行为而被治愈,只要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就视为同意该公司章程。法院认定章程的制订程序存在瑕疵,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撤销章程,而是责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补正。为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利益,章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不影响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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