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2 06:26:46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公司负有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登记的义务——公司法解读
一般认为,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行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当然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权利,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在相关文件上登记记载等。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实践中,很多公司并未依法履行这些义务,这既侵害了股东的权益,也会给股权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公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公司未尽上述义务时,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该义务。我们认为这些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股东权益,另一方面还有利于督促公司规范管理和经营,依法置备法律所要求的各类文件资料,切实避免相关纠纷。
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法释(2014)2号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