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0 06:18:04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股东的知情权诉讼(二)——公司法解读
(四)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各国和地区的股东知情权立法例,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和限制,以平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可在公司的营业时间内随时进行,公司应当无偿地为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有电子版本时,股东可以自费请求公司予以复制、打印或者发送到股东的电子邮件地址;无电子版时,股东可以自费复印、誊写、拍照、扫描等。股东既可以亲自行使此项权利,也可以携带律师、会计师或者代理人共同行使。股东不仅可以查阅当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查阅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日本商法》第282条第1项规定,最低可查阅前5年的会计报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条件作了规定。
1、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原则
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时,既要保护小股东利益,又要兼顾公司利益。因此,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原则是,平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
2、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目的
为了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为了防止恶意股东利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有些国家公司立法对股东行使知情权作了限制,即股东查阅文件时,必须要有正当目的。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客体因公司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询公司的各项决议和报告时,必须具有正当目的。如果质询事项严重损害股东共同利益,或者股东滥用知情权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拒绝说明;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做出这样的限制,无论股东查阅公司的各项决议和报告的目的是否正当,只要股东提出要求,公司就要满足。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合理使用公司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一项基础性权利,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但是并不意味着其行使没有限制。如果对知情权的行使没有必要的约束,不仅可能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而且可能为股东恶意行使这一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提供条件。
各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是正当目的限制、股东资格限制和查阅范围限制。正当目的限制,即知情权的行使应当具有正当目的,这一权利只有在股东具有正当的查阅目的时才存在;股东资格限制,即对有权查阅公司文档的股东资格予以限制;查阅范围限制,即对查阅文档区别对待,有些文档任何股东都可以查阅,有些文档若要查阅则有必要的限制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股东知情权行使时要受以下因素的限制。
(1)正当目的限制。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避免股东知情权的滥用,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股东行使查阅权应当具有正当目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拒绝股东查阅公司的相关文件:股东不是为了行使股东权利而调查的,或者损害公司经营或者股东共同利益的;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窃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情形。
(2)知情权行使的地点、时间的限制。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的合法权利,同时又要防止恶意股东滥用其知情权,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这就要求对股东知情权行使时问和地点进行合理限制,否则就会造成公司因疲于应付随时随地提出行使其知情权的股东,而无暇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知情权行使的地点、时间的限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规定。可以限定在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和合理地点查阅。
(3)知情事项的限制。股东享有查阅权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毫无限制地查阅公司的任何文件材料。查阅的材料必须是和本人欲知情的事项相互关联。这就要求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只能根据其知情目的而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对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是不能随意由股东查阅的。
4、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
股东的知情权为单独股东权,有表决权股东和无表决权股东均可行使,股东的表决权代理人或者表决权信托人也可行使该权利。股东享有法定查阅权东行使知情权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合理使用公司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一项基础性权利,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但是并不意味着其行使没有限制。如果对知情权的行使没有必要的约束,不仅可能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而且可能为股东恶意行使这一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提供条件。
各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是正当目的限制、股东资格限制和查阅范围限制。正当目的限制,即知情权的行使应当具有正当目的,这一权利只有在股东具有正当的查阅目的时才存在;股东资格限制,即对有权查阅公司文档的股东资格予以限制;查阅范围限制,即对查阅文档区别对待,有些文档任何股东都可以查阅,有些文档若要查阅则有必要的限制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股东知情权行使时要受以下因素的限制。
(1)正当目的限制。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避免股东知情权的滥用,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股东行使查阅权应当具有正当目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拒绝股东查阅公司的相关文件:股东不是为了行使股东权利而调查的,或者损害公司经营或者股东共同利益的;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窃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情形。
(2)知情权行使的地点、时间的限制。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的合法权利,同时又要防止恶意股东滥用其知情权,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这就要求对股东知情权行使时问和地点进行合理限制,否则就会造成公司因疲于应付随时随地提出行使其知情权的股东,而无暇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知情权行使的地点、时间的限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规定。可以限定在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和合理地点查阅。
(3)知情事项的限制。股东享有查阅权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毫无限制地查阅公司的任何文件材料。查阅的材料必须是和本人欲知情的事项相互关联。这就要求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只能根据其知情目的而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对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是不能随意由股东查阅的。
4、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
股东的知情权为单独股东权,有表决权股东和无表决权股东均可行使,股东的表决权代理人或者表决权信托人也可行使该权利。股东享有法定查阅权,每位股东、共有股份的共同所有人都享有法定查阅权。有些国家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作了规定,例如,韩国《商法》规定,持有3%股份的股东可以行使阅览会计账簿请求权。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但是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
(1)双重身份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同时又是监事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由此可见,监事也享有知情权。但是,监事的知情权与股东的知情权有所区别。监事知情权是监事履行职责必需的条件,派生于公司机关的职权,具有公权的性质;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享有的一项独立权利,是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手段,具有私权的性质。如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股东同时又是监事,应当以股东身份行使诉权。
(2)隐名出资人。隐名出资人主要通过显名股东来主张和实现自己在公司的权益。我国《公司法》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未作规定,根据商法外观主义的原则,显名股东应当具有合法股东的地位。对于隐名出资人主张知情权的,如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允许隐名出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退出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的股东基于股权转让或者股份回购等原因而不再具有股东身份。原则上,退出公司的股东不能行使知情权。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股东以自己未退出公司时权益受到侵害为由主张知情权的情况。对此,法院应当根据行为发生时的情况作出认定,即根据行为发生时当事人的身份,而不是根据诉讼时当事人的身份来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具有股东身份,可以行使知情权。但是,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受到限制。
5.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客体
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的范围由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根据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不同,在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上做了区分。第11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股东年会前20日置备于公司,供公司股东查阅,而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我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11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我们认为,股东有权审议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方案、报告,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检查公司业务状况和监督公司业务活动。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客体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为股东会议决事项做出正确判断而记载公司信息的文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即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途径。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了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途径。
1.公司提供或者公告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丌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
2.股东查阅
《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以备股东查阅。
3.通过有关机关查询
报据《公司法》第6条第3款规定:包括股东在内的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这里的“公司登记事项”,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六)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司法救济
股东知情权行使受阻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由法院予以解决。公司违反规定拒绝交出全部或者部分资料,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决。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申请命令公司出资复制该股东所需要的记录。法院还可命令公司支付股东为取得法院命令而支付的费用。司法救济是股东在知情权行使受到阻碍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措施。
1、司法救济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有义务将其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复制,或者是将其送交给股东,或者是通过公告形式让股东知悉。如果公司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使股东知情权受到阻碍不能行使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2)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但是,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这就表明,只有当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
2、股东知情权的被告
股东知情权的被告即义务人,应为公司和控股股东。知情权作为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体现了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公司列为被告,也可以将控股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负有依照法律规定向股东提供公司情况的义务。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公司管理层执行的,因此,公司的义务实际上又成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履行一项义务。
从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知情权的纠纷发生在公司的控股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资本多数决原则使二者的利益冲突可能从形式上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冲突,而实质上是控股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的纠纷。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不能将控股股东排除在外,我国《证券法》第69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过错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3、举证责任分配
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其知情权就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如果股东难以说明目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否正当的举证责任。
4、股东知情权行使期限
股东知情权是一种与股东资格、身份相联系的基础性权利,因此,享有股东资格就享有知情权。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行使知情权不受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