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2 05:59:27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股东的提案权诉讼——公司法解读
股东在股东会上享有对公司重大事务的表决权,但是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召集的事由和决议事项由董事会决定,股东只能通过董事会所控制的股东会,对董事会提案内容表示赞成或者反对。为了保障少数股东的权利,许多国家规定了股东的提案权,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我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公司法赋予公司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权,小股东通过股东提案权的行使,能够在股东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向大股东和董事会提出对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协调其与大股东或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股东或者经营者控制股东会,实现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提案权是股东行使其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股东决策权中的基本权利。提案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提案股东。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法对股东持股时间未作规定。
(2)提案条件。股东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提案程序。股东提案权行使程序:符合提案条件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提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将提案通知其他股东。
(4)提案处理。董事会对股东提案的处理: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股东提案条件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5)提案救济。股东对董事会处理不服的救济: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如果董事会拒绝将提案列入股东会议程,提案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