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6 08:04:04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股东的优先权诉讼——公司法解读
股东的优先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加资本时,优先于第三人按照自己原有的持股比例认购新股的权利。原股东在公司发行新股时享有的新股认购优先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为了防止新股发行稀释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股东权益,防止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法》赋予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
1.增资优先认购权
股东有权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无限公司是人合公司,有限公司既是资合公司,又是人合公司,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因此,各国公司法普遍赋予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原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这一项权利是法定的、绝对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35条、1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薪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股东才有优先权。公司向原股东按其持股比例配送新股或者配售新股时,股东享有优先权。
2.优先受让出资权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