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收购权诉讼——公司法解读

时间:2017-10-30 08:30:40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股东的收购权诉讼——公司法解读
    股东的收购权,也称为股东的退出权或者回购权。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股份是股权的基础与计量单位,即股权的享有以持有一定数额的股份为前提,股权的大小与持有的股份数额成正比,股份是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的象征。
    (一)股份收购的概念
    股份收购,是指公司出于特定目的,利用盈余所得后的自有资金,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作为库藏股或者进行注销的一种方法。公司回购取得自身股份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如果公司以赢利取得自身股份,或者将相当于收买的资金留存于特定的账户并不注销所得股份,则公司的股份资本不会减少,不会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注销回购股份还是设置库藏股,股东权益都将减少,相应公司资产也就减少。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是指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股份收回、收买或者收为质物。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方式主要有收回、收买、收质。公司收回自己的股份,是指公司取得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公司收买自己的股份,是指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时,必须支付一定财产的对价。公司收质自己的股份,是指公司作为质权人,将自己的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公开发出要约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或者通过秘密订立收购协议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依法发行但不能上市交易的股份,从而达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的目的。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所收购的是目标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收购的目的为控股或者兼并;股份回购所收购的是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股份回购常被用来防止敌意收购。所以,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回购在收购的对象、收购的方式、收购的目的和收购的结果上都不相同。
    (二)股份回购的理论分歧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是否允许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存在不同的观点。肯定说允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否定说禁止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1.允许公司回购股份
    肯定观点认为,允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有利于公司提高自身的股票价格,吸引投资者,同时也有利于公司防止其他公司的恶意收购,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和经营的稳定性,因此,应当允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理由如下:
    (1)股份公司在证券市场公司股票下跌时,运用股份回购的手段可以维持股票价格,确保企业信用。
    (2)公司并购中存在敌意收购,敌意收购,是指收购人意图在收购后,将目标公司资产变卖以获取高出收购成本的利润,而不是为了目标公司的发展去管理和经营。因此,公司在遭受敌意收购的情况下,公司经常采取股份回购的方式来防御敌意收购。所以,股份回购制度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应当允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3)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建立和实施一系列激励机制,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而股份回购有利于这些激励机制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员工通过持有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并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股票期权计划,是指经营管理者在与公司约定的期间内享有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这种股票期权是公司内部制定的面向高管人员的不可转让的期权。
    2.禁止公司回购股份
    反对的观点认为,允许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将会使公司随意减少注册资本,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禁止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理由如下:
    (1)股份回购违反资本充实原则。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资本是公司对外交往的一般担保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所以,如果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则形同股东出资返还,公司的资产因而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股份回购违反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性质和数额实行平等待遇的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有利于保护股东的财产权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权益,预防、限制和救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制约和规范公司经营者处理股东之间关系、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行为。公司以其资产购回自己的股份,如果公司不按比例向所有持股股东购买,而只是向具有特殊关系的部分股东购买,在股东之间存在机会、价格的不平等。同时,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使得少数特定股东脱离处于经营危险当中的公司,增加了其他股东所承担的危险系数,违反了“风险平担”原则。
    (3)股份回购违反股份交易公正原则,为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创造条件。如果允许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公司可以任意操纵股票的价格,从而导致市场投机。同时公司内部人员可以利用其地位而掌握内部信息,通过买卖公司的股票获得不当利益。所以允许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容易导致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时,当事人一方利用其职权或者特殊关系而持有影响证券价值的公司内部情报,以获得权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而进行的证券交易。例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以及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重大决策的了解,进行股票交易,必然会导致内幕交易的出现,进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可能为了市场投机,甚至市场操纵的目的。大量收购自己的股份造成股价上扬,公司就可以对自己的股份加上人为操纵的价格,这样存在欺骗未来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危险。例如,某上市公司,为了抬高公司的股价,公司利用股份回购的机会,大量、迅速、集中的回购本公司的股份,造成公司股票迅速走高的假象,使得投资者纷纷跟进,从而促使该公司的股价脱离实际,不断虚假上扬。
    (4)股份回购违反股权支配公正原则,容易造成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维持支配权。由于股份回购将减少已发行股份的总数,因而公司的表决控制权随之改变。如果回购的股份仍有表决权,控制权将直接受到影响;如果回购的股份在公司持股期间并无表决权,但由于不必计入股份总额,可使决议门槛降低,容易通过董事所提议案,提高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控制力。所以公司中反对股东持有大量股份而威胁到公司董事、监事或者大股东的控制权时,他们可以用公司的资本高价购回反对股东的股份,稳固其地位,实现支配公司的目的。因此,允许公司回购股份,对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大股东,不必出资,即可坐享其表决权之利;对小股东,必然会影响其股权支配的公正性,损害其权益。因此,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
    (三)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收购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立法模式。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作为小股东保护制度的最后屏障,为小股东退出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
    1.股份收购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的具体适用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的具体适用的情形,即“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该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的前提条件。
    许多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收购制度,以股份收购作为股票期权奖励公司职工的制度。世界500强企业中,90%的公司实行了股票期权奖励制度。同时,股票期权数量在公司股本总额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总体达到10%,现在这个比例仍在上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结构中,基本工资占36%,奖金占15%,股票期权占38%,其他收入占11%。由此可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收人中,来源于行使股票期权的收入所占的比重居于首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可以借鉴经济发达国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扩大股份收购的适用范围,将该制度运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
    2.股份收购的程序
    公司拟召开股东会做出股份收购的决议之前,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股东可以行使异议权。异议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书面表示异议,并在股东会上投票反对。如果股东会通过该项决议,异议股东应在知道公司决议结果后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对于股份收买的价格,由异议股东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协商,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协商不成,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征求双方意见的情况下选定中介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确定收买价格后,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异议股东支付股款。
    3.权利的限制与失效
    公司如未通过股份收购的决议或者公司发生财务危机,可以拒绝股东的收买请求。如果股东未在决议前提交反对意见,未在股东会决议时投反对票,未以书面提出请求等情形时,将导致股份收买请求权失效。
    4.股份收购的资金来源和最高金额    .
    我国《公司法》第143条第3款规定: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只能是公司的税后利润,而且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时可用于回购的最大金额为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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