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03 07:55:51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股东行使权利的基本方式——公司法解读(一)
股东会的概念
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基本方式。公司是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为了股东的利益而经营和运作。但是多数股东由于时间、能力等因素所限,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需要一个机制来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这个机制就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组织机构是指为公司营运而成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关。其中,股东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决定董事的任免、公司的运行等重大事项。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任的董事组成,负责公司事务的具体管理。而监事会在股东会休会期间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对董事会、董事的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存在和运行的制度体现与保障,是公司成为法人组织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实现有效治理的前提。其中,股东会的有效运行,对公司股东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使公司为股东利益而存在,具有重要的价值。
股东会由人数众多的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作为组织机构必须形成自己统一的意志,因此,股东会只能采取会议的方式来形成决议,这也是股东会的表现形式。公司实践中,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效力等,对股东会议的顺利召开和议决,对股东权利的实现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股东会的性质
股东召开股东会议的目的是讨论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就该事项做出决议。股东会决议是通过全体股东的表决而形成的股东会的意思表示,每个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分别进行各自的意思表示,对这些各自独立的意思表示,适用多数决原则而形成股东的集体意思。股东会会议决议是一个法律行为,是依照股东的意思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个法律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而是属于团体法律行为,即依照资本多数决、股东多数决或者全体一致决的方法,根据集体意思做出的决定公司前途命运大事的行为。
根据民法理论,法律行为根据行为主体的数量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由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而成立的行为;双方行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行为,即契约行为;多方行为,与契约行为同属多方契约,其与契约不同之处在于,契约是由双方互异而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构成,而多方行为由同一内容的多数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成立。多方行为的特征:其意思表示不是向其他社员所做出的,而是向社团做出;决议采取多数决的方式,对不同意的社员也具有拘束力。股东会会议决议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多方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拟制的意思、行为内容决定方式。因此,也应适用传统民法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理论。
三、股东会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属于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予以限制或者剥夺,其他公司机关不能超越自己权限来决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例如,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之后,董事会作出决议,对股东会决议存在的瑕疵进行修改,根据《公司法》对公司机关职权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存在的瑕疵,或者由股东会以决议的形式作出更正或者修改,或者承担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董事会无权对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股东会通过的决议,董事会只能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
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采取列举与概括的方式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从列举式规定,《公司法》除了第38条和第100条列举的10项内容外,还有其他条款列举了股东会法定的职权,主要包括: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第143条规定:股份公司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拟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需要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欲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法》第134条和《证券法》第14、15、52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申请股票上市等均属必须由股东大会来作出决定的事项。
从概括式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属于公司章程的自我赋权。但是,这种自我赋权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限制或者剥夺股东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这样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定限制,又避免了利用股东会职权限制甚至禁止股权转让。
四、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会会议的一系列程序包括通知、公告、登记、提案审议、表决投票、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和签署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表决程序。为了使股东会形成公平、有效的决议,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防止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权利,各国公司法对表决程序的规范均很重视。
原则上一个有效的决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适格的召集人。(2)明确的会议地点、时间、内容的通知。(3)适格的提案人所提的议案。(4)出席会议的股东达到法定出席比例。(5)投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6)决议的通过符合法定比例的要求等。如果某个决议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该决议存在瑕疵。各国公司法对瑕疵决议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但是有所不同。
